发布时间:2024-08-21 03:34:38 浏览:
《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2019〕24号),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9年至2021年,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大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新增技能劳动者7.5万人以上,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2.25万人以上。
1.对就业重点群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继续面向贫困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以及职业农民等群体,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同时给予5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的,项目委托单位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30%。
2.支持旅游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行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统称证书)的,按初级工15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2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按不低于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化工、矿山等高危或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
3.重点支持自贸区(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对我省新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证书的企业职工,按高级技师6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工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补助。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布并定期调整。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技能人才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按高级技师1200元/人、技师800元/人、高级工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鼓励我省职业院校围绕自贸区(港)需要培养高技能人才,其中高级工以上全日制毕业生留在我省就业的,并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按每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4.加大对就业特殊群体的培训支持。加大对司法等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助。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具体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可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对培训中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等内容的项目适当上调补贴标准,最高可达到20%。
5.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的,均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分别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6.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参与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可将实训设施设备向社会全面开放,收取实训耗材和管理服务等基本费用。主管部门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将其本年度补贴性培训和鉴定收入的20%计入次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职业院校在进行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和鉴定工作的一线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倾斜。允许职业院校按不高于30%的比例将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7.支持技工院校建设职业训练院,纳入国家级、省级试点的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限制,允许其结合实训条件自主增加培训工种(项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培训,并给予补贴。
8.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9.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内容。围绕我省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大重点产业需求和创业需要开展培训,大力开展酒店餐饮、信息通信、物流、药物制剂、家政、托幼和婴幼儿照护、黎锦制作等就业技能培训,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新能源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10.推行“互联网+”等培训形式,按照全省“大集中”建设模式,依托职业院校建设覆盖全省各类培训机构的互联网培训平台,推进“共享培训”,扩大优质培训资源覆盖面。开发职业(工种)题库,整合并向社会公布部分题库资源,提高劳动者学习培训的针对性。
11.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行业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管理体制。依托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2.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院校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与国家级竞赛和国际竞赛备战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补助,对参与国际和国家一级技能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13.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部门预算、地方人才经费、行业发展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其中,2019年至2021年从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7.3亿元,专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全省各级政府可以对各类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促进资金集约高效使用。
14.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予以支持,对政策宣传、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15.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税务部门依照税法等相关规定,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
16.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纵横互联、动态共享、精准比对。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补贴资金统一拨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卡,以及企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17.建立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培训资金支出管理责任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县政府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培训资金、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属地监管。
18.加大培训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培训和评价机构信息,公开培训资金支出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转变培训监督管理方式,从过程监督转变为结果考核,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改革创新、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19.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抓、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市县政府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及时分解下达任务、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按时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
20.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和评价机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工作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全省各级政府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统筹等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整合政府各类培训资金,确保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工信、住建、国资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和引导职业院校、重点企业等培训力量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司法等部门协调组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农民、退役军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等群体培训。工会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及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开展职工培训。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有力支持。
22.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广大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要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海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责任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