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关键词·一府一委两院|它们职责是什么与人大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24-08-21 03:34:12    浏览:

  2019年全国“两会”已拉开帷幕,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列宁说,政治是科学,也是艺术。政治是理解现代国家的钥匙,也是深刻理解日常生活实践的知识和素养。澎湃新闻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政治学会联合推出“政治关键词”专栏,旨在通过解释新闻与生活中的政治关键词,普及政治学常识。

  在我国,人大、国务院、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监察委设立以后,多了一种新权力——监察权。称呼也从“一府两院”(政府、法院与检察院),升级为“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政府、监委、法院与检察院)。权力配置发生了变化,体现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优化。

  “一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内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年初,从地方到中央的两会中,行政“一把手”都要向同级人大做工作报告,由人大代表们审议并投票表决。

  “一委”是指国家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实行领导和监督,同时,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监察机构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全覆盖。主要职责是监督公权力。

  “两院”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合称。前者是审判机关,后者是法律监督机关。两者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虽然都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有一些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检察院的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一府一委两院”的固定称呼是相对于人大而言。机构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一府一委两院”的权柄出于人大,由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一府一委两院”是各权力的行使主体,内在关系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

  相对于其他机构,监察委员会具有集中统一的特点。其实行“双全”,即监督对象全覆盖与监督工作全方位。因为,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内在一致性与高度互补性。虽然形式上监察委员会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但它既不属于党的机构,也不是政府机构,是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与政府“平行”的监督机关。

  “一委”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正如习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国下定决心,练就“绝世武功”,建设廉洁政治。当然,如果监委依法留置人大代表,需要同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留置其他机构成员也需要符合相关程序。

  全国层面“一府一委两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和受其监督;同样,地方“一府一委两院”也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是负责的重要形式。宪法第九十二条只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虽然,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但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是由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予以明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更是将“两院”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列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之一。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规模较大,日常决策、执行和监督以人大常委会的履职为主。除了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外,实践中“一府一委两院”向人大负责还有多种形式。

  第一,决定与执行。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做出的决定,“一府一委两院”必须执行。

  第二,监督与被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就是对“一府一委两院”职责履行的合法与否、是否充分的监督。比如,对政府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监督等。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一些有效的监督方式和做法,如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执法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