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19 21:38:36    浏览: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卫生健康政策和法规规章,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我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福州市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1栋14—16层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协调推进卫生健康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监督工作,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作业场所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协调组织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拟订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和考核制度。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培养。指导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承担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组织协调中医药科研和技术开发。配合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负责对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含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及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及单位绩效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监督工作,负责行风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它审计监督事项。

  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生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按规定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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